首页 > 文章中心 >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范文精选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市地震应急预案》、《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地震志愿者在自救互救和震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各级紧急救援队伍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以先进技术手段为支撑,进行科学决策。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和部署。发生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后,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大厦11楼会议室(经八路122号)。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科技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建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外经贸局、区统计局、国土资源市中分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房管局、区商贸局、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市政局、区信息产业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协调办公室、区科协、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增加其他成员时,由总指挥随时召集。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向市政府、市地震局和区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请求派遣抢险救灾队伍和紧急支援;统一震情、灾情口径;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的重大问题。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区科技局局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委、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市政局、区信息产业局、市中供电公司和各街道办事处(镇)的负责同志。

2.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负责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直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负责接待上级机关慰问团和地震现场工作队;具体安排区委、区政府慰问团的活动;处理区外援助、咨询等事宜。

2.3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成员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应急机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根据震情、灾情、险情提出实行特别管制、延长应急期及紧急救援的意见和建议;控制灾情扩大、救助灾民、平息地震谣言和维护社会安定。

2.4重要事项决策

区科技局根据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向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建议启动本预案,确定响应级别。必要时,建议立即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主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通报震情和灾情,建议启动本预案。

(2)经区政府批准,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

(3)决定派遣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派遣区公安、消防等抢险救灾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5)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

(6)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决定对重要目标实施警戒。

(8)请求派遣上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支援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9)建议区政府向灾区派出慰问团。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地震监测与报告

区内各地震站(点)负责对宏观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并对宏观异常及时上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负责对各地震站(点)上报的异常信息调查、落实和上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防震减灾工作意见,部署我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并按照省、市地震局的短期地震预报做好防震应急准备。

区科技局协助市地震局做好对短期地震预报区的震情跟踪工作,并强化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对区内宏观观测点的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提出应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时,建议组织避震疏散;督导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事件及时平息,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级别及

3.3.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就是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就是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就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3.2预警

在已经地震短期预报的前提下,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区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政府、市地震局和省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1.3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Ⅰ级响应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区公安、安监、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科技局。

区政府迅速核实灾情,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部局。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及市外办、台办和侨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有关机构通报。

4.2.2震情灾情公告

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科技局,按照市地震局的要求及有关震情和灾情信息报送及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后续公告。

4.3指挥与协调

4.3.1Ⅰ、Ⅱ、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地震灾害时,区政府迅速调查核实灾情,立即上报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启动本预案,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参照Ⅳ级响应实施应急行动,开展本区地震应急工作。

4.3.2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区政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领导本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了解震情、灾情,迅速报告市政府,请求确定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日期及区域范围,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2)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震情、

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3)立即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协调派遣公安、人武部等抢险救灾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请求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部队。

(5)请求上级机关提供紧急支援。

(6)指导各办(镇)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7)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导口径。

(8)向灾区派出慰问团。

4.4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4.2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应急行动

4.5.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人武部:建立并保持调集部队支援的申请、审批、通讯、协调渠道。抢救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并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救和抢险队伍。

4.5.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区发改委: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4.5.3交通运输保障

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畅通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

4.5.4通信保障

区信息产业局:协调组织相关单位优先保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尽快协调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

4.5.5食品、物资供应

区商贸局、区红十字会:调运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尽早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4.5.6灾民安置

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4.5.7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建委、区房管局、区市政局: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5.8维护社会治安

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协助公安、武警维护社会治安。

4.5.9重要目标警戒

区公安分局: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0消防与环保

区公安分局:严密监视和排除可能发生的火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区环保局: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对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1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区发改委、区建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局、国土资源市中分局、区水务局、区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发生、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5.12地震监测与灾害评估

区科技局:及时开展地震宏观监测工作。

区民政局、区建委、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区物价局:负责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4.5.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4.5.14呼吁与接受紧急援助

区民政局、区商贸局、区科技局等部门: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抗震救灾信息,介绍震情、灾情,呼吁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需求援助捐款金额。

区红十字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和急需药品等物资的种类、数量;接收并安排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区民政局:接受并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5宣传报道

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局:依据区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17其他紧急事项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前,各部门要密切协同,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街道办事处(镇)要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区政府协同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对地震现场灾害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报市地震局审定。

5.3调查和总结

区科技局协同有关部门对地震事件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全面调查和总结,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6.其他保障措施

6.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有关部门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6.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

市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

工程抢险队伍

灾区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灾区公安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灾区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灾区地震部门

现场应急队伍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灾区区级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市地震局和建委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科技局要配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讯设备,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完善、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做到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决策科学,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科技、教育、文化、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区科技局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训练。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6监督检查

由区科技局会同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镇)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当我区发生有感地震时,视震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区政府应急反应:

(1)区科技局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2)根据上级部门震情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通过各新闻媒体信息。

(3)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辖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由区科技局视情上报区政府,并派出工作组分析谣言起因,协助街道办事处(镇)做好宣传工作;谣言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镇)应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科技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区科技局应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7.4邻近地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近地区,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文中M震级是指按国家标准(GB17740—1999)测定的地震面波震级。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浅源地震的震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各街道办事处(镇)、区直各部门、大企业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科技局备案。本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5年。

8.3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市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科技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本预案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应急状态下的有效供给,健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和工作机制,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达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粮食应急状态,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统称粮食,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第三条级别划分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部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四级。

(一)部级(Ⅰ级):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部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省级(Ⅱ级):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三)市级(Ⅲ级):在市辖区域较大范围或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四)县级(Ⅳ级):在县(市、区)辖区域较大范围或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三)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映,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粮食局局长。

成员:由县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农发行、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公安局、广播电视局、民政局、农业局、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县粮食应急工作。

(二)负责县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

(四)审议批准县粮食应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五)对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六)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七)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内设粮源供应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加工协调组、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等5个工作组,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二)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三)负责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源安排和调拨,粮食加工的安排与协调,粮食供应的资金调度与协调,市场粮食供应的质量监控。

(四)负责组织完成县委、县政府及省、市粮食局下达的其它粮食调控、加工和特殊供应任务。

(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生、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意见和动用国家储备粮的建议。

(六)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七)综合有关情况,代县政府起草平抑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供应秩序的有关文件。

(八)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九)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工作组职责

(一)粮源供应协调组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农发行、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粮源的组织、安排、调拨,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初步意见和动用国家储备粮的建议。由粮食局牵头负责,其中粮食调拨的车辆调度和交通保障分别由交通、公安部门负责。

(二)资金协调组由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供应的资金调度和保障。由农发行负责。

(三)加工协调组由粮食、电力公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加工的安排调度,粮食加工质量的监控。由粮食局负责。

(四)市场、物价和质量监控组由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由工商局牵头负责。

(五)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由广播电视局、粮食、发改委、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调控政策的、宣传,粮食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市场动态的监控。由粮食局牵头负责。

第三章预警监测

第九条市场监测

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制度。在县城和乡镇确定2-3家粮食销售量较大的网点,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条应急报告

各市场信息监控点在发现市场粮食价格超过平常销售价格20%以上幅度的非正常波动,或出现群众排队抢购粮食等非正常情况的1个小时内,应向当地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在及时核实情况后的1个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市场出现的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期间,各信息监控点和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销售网点必须每日向当地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当日的库存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等情况。对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网点,将取消粮食应急预案销售网点的资格,并由粮食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粮食经营资格。

第四章应急预案启动及终止

第十一条应急措施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由总指挥长下达应急指令,预案立即启动,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对部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国家(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服从国家和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

第十三条县级(Ⅳ级)应急措施

(一)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二)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领导带班,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并每日向县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当地粮食的库存量、加工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三)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粮源的组织与安排。在安排市场应急供应粮源时,首先应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商品粮源不足时,向县政府以电话和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当地商品粮、县级储备粮粮源供应不足时,向市粮食局申请就近调入商品粮。当本市无法满足调运计划时,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动用省级储备的申请,以电话和书面报告的形式同时进行,由市粮食局转报省粮食局,并经省政府批准。省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在全县储存库点内调度安排。在紧急情况下,可按照省政府的授权,由省粮食局同意,先行动用省级储备粮,然后补办报批手续。当本县省级储备粮不足全县非农业人口10日供应量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使省级储备粮调拨难以落实时,申请动用国家储备粮。动用国家储备粮必须逐级上报,由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

(2)粮食的调拨。用于应急调控的粮食,无论使用商品粮或者使用储备粮,均实行调拨令。调拨令由县粮食局以正式文件下达,特殊情况下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以电话形式下达的,应随后补发正式文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县粮食局下达的调拨令,按时完成调拨任务。跨县调拨粮食时,原则上由调入方到调出方取贷;调入方有困难时,可与调出方协商,调出方应予支持。

(3)粮食加工。由粮食局选择1-2家生产条件好,并获得准入资格的粮食加工厂作为应急调控粮食的加工定点企业,并上报市粮食局备案。在特殊情况下,非定点加工企业也应接受政府指令,加工应急粮食。

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局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政府的指令,对定点加工企业下达应急调拨指令性加工任务,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加工指令,开足马力生产。定点加工企业因人员、资金、原粮等问题暂停产的,由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协调,尽快恢复生产。定点的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可与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委托加工,由粮食购销企业为加工企业提供原粮,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粮后,由粮食购销企业批发销售至各零售网点。

(4)市场供应。应急粮食供应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系统现有零售网点的作用。国有粮食企业网点不足的,粮食局可选择主体合法,经营规模大,卫生环境好,守法经营的大型商场、超市及私营粮食零售点,作为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店,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定点供应点按照市场价或县有关部门核实的价格敞开供应成品粮。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实行最高限价或凭有关证件限量购买的办法。具体限量标准由粮食局根据粮食库存和市场供应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5)应急粮食供应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含运输、包装、装卸费用等)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对其它自行组织货源的品种(包括面粉、面条、粉干、食油等),必要时实行进销差率控制,以不超过10%为限。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由当地县粮食局会同物价、财政、农发行核实,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粮食、物价、财政、农发行备案。

第十四条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粮食储备

(一)增加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规模。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要求,要进一步争取上级支持,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增强对我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在稳定我县现有中央、省级储备粮规模的基础上,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制度,县级储备粮由粮食购销企业代收代储,定期轮换。储备费用、利息和轮换费用参照国家储备粮标准,在县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确保我县粮食应急能力。

(三)保持经营企业周转库存量。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周转库存量,并承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应急保障系统

(一)补贴资金。凡是执行应急预案调运、销售和经政府决定执行限价销售的粮食,其价格低于成本价而产生的差价部分及其它相关的合理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应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补贴。

(二)粮食调拨资金。粮食购销企业因执行应急预案调拨粮食所需资金,经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应急调控粮食贷款,开户银行应及时给予支持。

第六章后期处理

第十七条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急终止后,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应急经费和结算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动用各级储备粮和企业在加工、供应、运输粮食,发生的价差、利息、费用及合理利润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粮及企业周转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二十条奖励和处罚

(一)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贴,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一、适用范围

㈠临震应急

临震应急是指本辖区在区政府对本辖区地震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作出的反应。

㈡有感地震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已普遍感觉到,但尚未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发生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和大型水库等重要场地或设施附近的地震异常,以及容易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本预案也按有感地震对待。

㈢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5.0≤M≤6.0级的地震,本预案也按一般破坏性地震对待。

㈣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200至100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上年度全市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发生6.0<M<7.0级的地震,本预案也按严重破坏性地震对待。

㈤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全市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发生M≥7.0级的地震,本预案也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对待。

二、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㈠办事处成立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总指挥,分管副主任,武装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办事处各科(室)社区居委会主任为指挥部成员。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辖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2、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根据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区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3、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4、其他事宜。

㈡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办事处党政办主任和城管科科长分别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

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此外,当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办公室担负起辖区地震现场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现场统一指挥和调度,办公室(地震现场指挥部)下设十个专业组:

1、综合组:由党政办负责,担负与区政府保持联系、协调各专业组工作职责,负责办公室的情况传递、宣传报道和车辆的调配等保障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党政办。

2、震情组:由城管科负责,与区地震局和市地震监测中心密切联系,负责震后异常收集,随时向指挥部传递震情变化和地震发展趋势,协助震情调查。

3、财务组:由经发科牵头,组织社建科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统一安排解决抗震指挥部及所属办事机构的办公经费,办公地点设在经发科。

4、灾民安置组:由社建科牵头,会同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安置疏散灾民,接收调剂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办公地点设在社建科。

5、外事工作组:由政工科牵头,组织卫生科等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做好外国人、台胞、华侨及三资企业中涉外人员的安全转移、生活安置和资产保护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政工科。

6、医疗救护组:由卫生科牵头,做好与医疗机构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救治、转移伤员,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及时检查、监督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的卫生状况。办公地点设在卫生科。

7、治安消防组:由综治办牵头,协调与派出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中队、区治安保卫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等,以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办公地点设在综治办。

8、设施抢修组:由城管科牵头,组织城管中队、环卫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对因地震造成破坏的重要工程设施、交通枢纽、水、电、通讯线路等,能抢修的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抢修或超出职权范围的,要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早进行抢修,以保持生命线工程的畅通。

9、抢险救灾组:由武装部牵头,城管科配合。主要任务是组织辖区内基干民兵队伍,根据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赶赴灾区现场,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城管科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起重车辆及机械等抢险工具。办公地点设在武装部。

10、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城管科牵头,保持与四方区环保局等有关单位的联系。主要任务是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气)泄露、放射性污染等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办公地点设在城管科。

三、应急通讯保障

由党政办负责,在地震应急时保障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区政府及与各专业组之间的通讯畅通。

四、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武装部及辖区民兵连是组成抢险救灾人员的基本力量。抢险资金由财政所负责与区财政局协调,抢险物资由卫生科与区卫生局协调,必要时请求驻区部队紧急协助救援,如食品、棉被、卫生包等。

五、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城管科负责协调应急及救助装备,如起重车辆、千斤顶、橇棍、钻、锯、镐、锨救援工具,协调准备应急及救助运输车辆及应急照明等其他应急器材。

六、灾害评估准备

城管科负责灾害评估基础材料的准备,城管科、经发科联合进行灾害评估。

七、应急行动方案

㈠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的临震应急

1、街道办事处的临震应急行动

⑴成立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⑵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始运转,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⑶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实施。

2、有关部门的临震应急行动

⑴城管科负责收集传递震情变化,做好震灾快速评估的准备;

⑵武装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城管科负责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⑶城管科、经发科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⑷综治办要加强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金融、大型企业(商场)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

⑸宣教科要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⑹经发科、社建科、卫生科、城管科等有关部门按既定分工做好救灾准备。

㈡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

1、震后,办事处要立即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组织辖区力量尽早开展自救工作。

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今年的防汛工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统筹安排,通力合作,确保辖区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涝灾害损失,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奠定扎实基础。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机构

设立办事处防汛抗台救灾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及区防汛工作

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辖区的防汛抗台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各社区也要成立以主任为首的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并科学制订防汛方案,落实好各项防汛措施及任务,做到遇有险情及时排查、及时组织抢险,及时上报、及时落实、及时发放。

为确保防汛实效,街道办事处成立防汛、抗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党政办,各社区也要成立防汛群防队伍和抢险突击队,各社区要根据所分配的任务,迅速落实到人,确保防汛期间能拉得出、用得上、守得住。

(二)强化意识,落实责任

(1)各分管领导、各科室工作人员,要切实负起分片包社区责任,深入社区,督查、指导各社区做好各项防汛措施及任务的落实。

(2)各科室、各社区要立足本职,履行好街道办事处赋予的防汛职责。

(3)各社区居委会要早排查、早发现、早处理、早防范,做好各项防汛任务的落实,确保辖区无一人死亡,人民生活才产无较大损失;社区在向街道办事处防汛办公室上报各种信息资料的同时,也要分类向各责任科室、单位及时汇报,做到及时准确,统一行统。在防汛期间,各班子成员、机关及社区干部职工、责任单位负责人的通讯工具保证24小时开机,以确保联络畅通。

(三)职责

1、党政办:

(1)做好辖区防汛的全面协调、部署与落实工作。(2)及时收集统计辖区的汛情、雨情、灾情和隐患状况,并做好上报工作。(3)做好与辖区各单位、市防办、区防办的联络与协调工作,及时通报各种情况(4)做好市防汛办、区防汛办部署的其它防汛工作(5)做好防汛期间各类防汛信息的上通下达工作。

2、武装部:统一指挥、调配民兵对受灾社区居民进行自救和互救。

3、经济发展科:督查、指导辖区各施工单位及工商企业、两新组织业户做好防汛工作。

4、综治办:协助公安、交警维护社会治安,做好防汛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

5、社建科:做好受灾居民的疏散安置工作。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及发放工作。

6、卫生科:配合医疗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7、城管科:配合环卫部门做好辖区的环境卫生治理。

8、宣教科:充分利用广播、互联网、黑板报、宣传横幅等宣传方式,开展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居民的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9、社区居委会:(1)制订社区防汛预案。(2)做好辖区防汛排水设施及楼院危房情况等防汛隐患的排查和上报工作。(3)及时收集上报辖区汛情、雨情及灾情状况。(4)做好汛期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5)做好辖区公共单位防汛的动员、协调、联络及落实工作。(6)做好防汛群防队伍和抢险突击队人员的落实与组织工作。(7)完成街道办事处临时分配的其他防汛任务。

(四)防汛抗台指挥部成员名单

三、疏散、避难场所的准备

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一、总则

(一)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救灾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的预案,确定各级政府对救灾工作的领导作用和责任,市、县、乡三级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的预案。部门分工、综合协调的原则:预案要确定政府各部门救灾职能,做到相互配合和衔接,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二)预案适用范围。救灾应急预案适用于洪涝、风雹、地震、地质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水务、国土、地震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一)灾害等级划分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2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3)因灾死亡30人以上;

(4)大牲畜死亡1000头以上;

(5)6级和6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2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1—2万公顷;

(2)倒塌房屋0.6万—1万间;

(3)因灾死亡10—30人;

(4)大牲畜死亡500—1000头;

(5)5级以上6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6—12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0.5—1万公顷;

(2)倒塌房屋0.3—0.6万间;

(3)因灾死亡5—10人;

(4)大牲畜死亡200—500头;

(5)4级以上5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6)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2—6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二)预案启动条件:凡遇有特大灾、大灾,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县(区)、乡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灾由受灾的县(区)、乡政府启动预案。

(三)预案启动的方式:市级预案由市政府颁布实施。洪涝灾害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由市地质灾害防灾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县、乡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发实施。

四、救灾准备

(一)救援人员的组成: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重大灾害由*军分区协调驻池部队和武警部队及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驻军及武警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经请示部队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队车、船、通讯等装备。

(二)救援物资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抢险物资由水务、交通、通信、建委、经贸委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供销社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三)灾害预案,属于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情况预警;属于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临震应急预警。

五、应急反应机构

(一)应急组织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工作组组成。指挥决策机构有3个: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地质灾害救灾防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为指挥部办公室。其它重大灾害,由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部。

(二)救灾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及职能。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计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粮食局、市电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广电局、市供销社等部门领导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分为若干个工作组。具体工作组可分为:预测预报(气象、水务、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组成)、抢救抢险(军分区、卫生、医药、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物质保障(财政、粮食、经贸、供销社等部门组成)、灾民安置(民政、粮食、卫生等部门组成)、恢复重建(发计委、公安、建委、教育、供电、供水等部门组成)、宣传报道(宣传部、广电、新闻等部门组成)、维护稳定(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分别由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地震局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同志参加。其主要职责:1、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5、协调救灾工作过程中的职能交叉;6、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水务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经贸委:协调邮电、电力、商贸、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发计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

交通局:负责抢通、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主干线,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

建委:负责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工程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农委: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气象局:组织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电信局:负责抢险通讯的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宣传部、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供销社: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的供应工作。

*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池部队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六、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和组织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县(区)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发生。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

(二)灾情的搜集和报告

灾情发生后,县(区)、乡(镇)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核查统计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市要根据灾情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紧急救援行动

1、协调军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抢修道路、设施和线路;

4、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市级重点接收兄弟市、省外及境外捐赠,市内各县(区)之间捐赠由捐赠方直接捐给受赠方。

(四)应急反应时限

1、灾害一旦发生,灾情必须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之内逐级上报。

2、抢救、抢险的武警部队及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在接到上级命令后,必须在1小时之内(除行程时间)奔赴就位。

3、灾区急需的抢险物资必须在接到命令后,3小时(除行程时间)之内首批运送到达,救助物资必须在6小时之内首批到达。

4、灾情新闻、宣传报到必须在12小时之内完成。

5、接到灾情报告后,同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如果是特大灾、大灾发生,必须在除行程时间1小时之内)赶到灾情发生地,行使职责。

6、在接到突发性特大灾、大灾灾情报告后,县、区分管领导必须在除行程时间3小时之内赶到灾情发生地,市分管领导必须在除行程时间6小时之内赶到灾情发生地,指导抗灾救灾。

友情链接